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标准发生变更的通告
尊敬的市区纳税人:
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以下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1、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2、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特此通告
淮安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二00九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