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
国税首页
纳税人维权中心
纳税服务
政务公开
国税报道
税收宣传
队伍建设
投诉举报
-
建议意见
-
在线问答
-
局长信箱
申报登录
-
温馨服务
-
下载专区
-
纳税人权益
-
专家咨询公告
政府信息公开
-
市局概况
-
涉税公告
-
行政许可
-
政策法规
-
计划规划
-
人事信息
-
政府采购
-
服务制度
-
注税管理
-
国税统计
-
通知公告
-
服务热线
通知公告
-
国税资讯
-
市区动态
-
县区动态
税收常识
-
税收丛书
-
税收辞典
廉政建设
-
国税文化
-
风采展示
-
税苑风景
申报登录
温馨服务
下载专区
纳税人权益
专家咨询公告
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
关于民贸企业和边销茶有关增值税政…
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
关于7月31日下午值班认证的通告
关于取消部分商品退税的通知
关于暂停网上申报服务的通告
关于举行7月份政策解读日暨专家咨询…
关于清浦区个体户就近领购定额发票…
江苏省第六届百姓税收意识有奖调查…
您现在的位置:
淮安国税局
>>
纳税服务
>>
温馨服务
>>
涟水服务
>>
政策解读
>> 内容正文
医药制造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涟水国税三分局)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12月10日
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字体:
小
大
】
上一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使用条款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江苏省淮安市国家税务局(和平东路10号)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