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国税
国税首页 纳税人维权中心 纳税服务 政务公开 国税报道 税收宣传 队伍建设
  投诉举报 - 建议意见 - 在线问答 - 局长信箱
            申报登录 - 温馨服务 - 下载专区 - 纳税人权益 - 专家咨询公告
政府信息公开 - 市局概况 - 涉税公告 - 行政许可 - 政策法规 - 计划规划 - 人事信息 - 政府采购 - 服务制度 - 注税管理 - 国税统计 - 通知公告 - 服务热线
                                                   通知公告 - 国税资讯 - 市区动态 - 县区动态
                                                                        税收常识 - 税收丛书 - 税收辞典
                                                                                  廉政建设 - 国税文化 - 风采展示 - 税苑风景
您现在的位置:淮安国税局 >> 纳税服务 >> 温馨服务 >> 淮阴服务 >> 政策解读 >> 内容正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适用地区: 全国
发文时间: 2009年12月22日
发文字号: 财税【2009】第151号
法规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三、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通知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五、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直属企业名单见附件。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
  六、对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及其直属企业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委托承担的粮(含大豆)、食用油等商品储备业务,可按本通知前三条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具体名单见附件。
  七、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直属企业名单若有变化,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整。
  八、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2009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2010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九、有关部门在办理免税、退税手续时,要认真审核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如发现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政策的企业及其直属库,应取消其免退税资格。
  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0号)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中央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