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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国税系统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创新信访工作机制,规范信访办理程序,提高信访管理质量和水平。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和《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国税发〔20056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信访分类标准及内容

根据反映问题性质、被举报人职级、信访来源渠道、是否反馈办理结果等作为评定指标,对全省国税系统纪检监察来信来访及电话举报设定ABCD四类信访,实施分类管理。

(一)信访举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A类信访。

1、反映税务干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严重违反税收政策问题、严重损害纳税人利益问题,且线索比较具体的信访举报。

2、上级机关、当地纪委、其他机关或部门交办、督办,要求调查并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

3、省局领导批示要求调查并报告结果的信访。

4、反映县局以上领导班子、处级干部及县局主要负责人

违法违纪、廉洁自律等方面问题,举报线索较具体的信访。

5、群众集体上访。

(二)信访举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B类信访。

1、反映税务干部涉嫌包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包庇偷逃税、不征少征税款等涉税问题,反映税务干部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方面问题的信访举报。

2、反映县局其他班子成员、市、县局部门负责人、基层分局主要负责人违法违纪、廉洁自律等方面问题的信访举报。

3、领导批示要求督办、查办的重要信访举报。

4、署实名或联名举报且线索较具体的信访举报。

5、重复、多投信访、带有倾向性或苗头性的信访举报

6、申诉类信访。

(三)信访举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C类信访。

1、举报一般干部,反映问题性质轻微的信访举报。

2、匿名且举报线索不具体的信访。

3、批评建议类信访。

(四) 信访举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D类信访。

1、重复信访且已查清事实的信访举报。

2、反映问题不属于本级税务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

二、信访办理程序和方法

(一)A类信访管理。列入税务纪检监察信访信息系统管理,承办部门要及时进行信访要素登记,并向部门领导汇报,经部门领导阅示后,呈报分管领导阅批,A类信访必须报主要领导审批,按照领导批示,进行相应处理。

经领导批示要求初核的重要信访件,初核人员应分析举报内容,制定初核方案,按程序开展调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信访反映主要问题、查处经过及有关事实认定情况、错误性质认定和定性依据、被调查人应负的责任和态度、提出处理意见等内容。

对属于上级税务机关督查督办的信访,应及时向督办机关报告调查进度、查处情况,按规定期限完成调查处理工作,报送调查报告。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应于期满前上报《税务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督办事项延期报告申请审批表》,经督办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各级要加强对A类信访的督办,必要时可到实地督办或直接参与调查。A类信访初核结束后,承办部门要将结果分别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案件管理人员要将初核结论录入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管理信息系统。

(二)B类信访管理。列入税务纪检监察信访信息系统登记管理,送呈部门领导,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经分管领导阅批,根据领导批示,进行相应处理。如领导批示要求调查核实的信访件,可转办下级调查核实,本级督查督办。重要、疑难信件可由本级直接查办,调查核实程序方法同A类信访。B类信访初核结束后,承办部门要将结果向分管领导报告,案件管理人员要将初核结论录入纪检监察案件管理信息系统。

(三)C类信访管理C类信访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可在税务纪检监察信访信息系统登记管理,如不需登记,可实施简易程序登记管理,建立信访备查台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交下级或转主管部门处理。C类信访办理结束后,要向监察部门负责人报告。

(四)D类信访管理D类信访原则上由各级税务机关作暂存管理,不属于本职权范围内的信访,转有权管理的单位或部门处理,D类信访原则上仅作数量统计。

三、信访管理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领导,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亲自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

(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来信来访及电话举报的受理、登记、交办、转办、承办工作,信访工作人员在受理信访举报后,要按照信访事项的轻、重、缓、急程度,认真分析、准确分类、及时办理。

(三)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转交下级和其他部门的信访负有督办责任,对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转交的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各级负有查办并接受督办的责任,对上级机关指定由哪一级查办的信访督办件,承办单位应直接组织查处,不得再行转办。

(四)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级税务机关信访工作情况,请各省辖市国税局对信访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分类管理,按照通知要求(另发《税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分类统计表》)准确填写报送数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监察室

                           OO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