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国税
您现在的位置:淮安国税局 >> 纳税服务 >> 温馨服务 >> 市区服务 >> 提示提醒 >> 内容正文
关于一月份纳税申报期限顺延的通知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现将一月份各税种的申报期限明确如下:
增值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月15日;
消费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月15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月18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月18日;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期限顺延至1月10日。

           淮安市国家税务局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