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24小时预约服务制度,是指纳税人因工作需求或者特殊情况,需要相关单位或部门在工作时间之外的某一时间为其提供服务的制度。
第二条 各单位要向社会公布24小时预约服务值班电话,全天候受理纳税人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特殊服务需求,做到特事特办、随到随办,全天候服务。
第三条 预约范围包括:1、职能范围内应受理的工作。2、异地企业办理登记注册等有关事项。3、因特殊情况需要相关单位或部门延长工作时间或上门服务。4、其它需要预约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预约值班电话无人接听,或者是有人接听,但拒绝为纳税人的合理需求提供服务,或者预约没有践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