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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经常咨询问题解答之九

 

纳税人经常咨询问题解答之九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为方便纳税人,进一步提升办税服务水平,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将定期收集日常工作中纳税人经常咨询的事项,统一作出解答。现就当前有关问题向市区有关纳税人解答如下:
问题1淮安国税网址是什么?网上申报出现问题向何部门咨询?
答:淮安国税网址为http://www.hags.gov.cn。网上申报如发现问题,请向市国税局信息中心咨询(电话83785640、83785641、83785642)。
问题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时,如何检查抵扣数据?
答:一般情况下,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抵扣数据在月初3-5日内下发。申报系统进入“比对结果查询”,检查专用发票、运费发票等份数、金额、税额情况,是否与企业统计数据一致。如不一致,排除自身统计差错外,表明数据未全部下发,请及时与83785640、83785641、83785642联系。待数据全部下发后再申报,否则提前申报,将影响申报抵扣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票表税”比对,导致无法清卡。
问题3:2009年1月1日起,购进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抵扣?
答: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规定,即自2009年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抵扣,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排除在上述抵扣范围之外。
问题4:防伪税控系统如何开具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税率”栏填“0”,“金额”栏填实际销售额。
问题5:使用“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如何在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一中填写?    
答:
使用“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与开具其他普通发票情况一并填写在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一“开具普通发票”相应行次(第3、10、16、19行)内,不能误填到“开具专用发票”等行次内。否则,无法通过一般纳税人“票表税”比对,需核实后才能对金税IC卡进行清卡。
问题6:为什么有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之后,马上就可以打印,而有的不行?
答:如果《红字发票通知单》的购销双方属于同一省级税务机关,由于防伪税控系统已经省级集中,《通知单》在省内流转,马上可返回《通知单》的验证结果,验证通过的可马上打印;反之,《通知单》需要通过总局的红字票通知单管理系统进行省外流转,如果网络通畅且双方税务机关不进行人工同步总局数据的情况下,《通知单》在一天之内可得到验证结果,如果双方税务机关配合进行手工同步总局数据,则可在几分钟之内返回验证结果。
问题7: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盖的是财务专用章而不是发票专用章,请问此票能使用吗?
  
答: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五条(第七款):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规定,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
问题8:增值税专用发票过期未认证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上述规定,购货方超期未认证不允许抵扣进项,可用此发票做账。并且购货方如果只是因为发票超过认证期未认证抵扣,不可将发票退回,销货方不可以作废或冲红后重新开具。 
问题9: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国税函[2005]54号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委托方和承运单位的中介人,受托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和相关事宜并收取中介报酬的业务。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另外,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10: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自开票之日起90日内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问题11一般纳税人企业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时,仍有部分留抵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问题12:我企业营业税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否也是核定征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同时规定,对于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帐征收。因此,营业税是否核定征收与企业所得税是否核定征收无必然关系。
问题13:我是一名机动车消费者,因不慎发票丢失,请问应该怎样办理补票手续?
答: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文件规定: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上述涉及政策变化的,以新政策规定为准;涉及系统变化的,以新系统为准;涉及外部门的,以有关部门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