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权力内控机制建设,确保依法治税,根据总局《关于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结合国税工作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非职务行为过问是指过问人员(包括系统外人员),对不属于自身工作职责范围的重要税收管理事项,通过口头、函件、电话等形式进行询问、了解、说情、请求、参与或干预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税收管理事项为:税务行政处罚、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
第四条 国税工作人员(包括参与重要税收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科股长、分局长、稽查局长)在执行本办法第三条列举的重要税收管理事项时,遇到非职务行为过问的必须进行登记、报告。
第五条 国税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总局《关于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和市局“六条禁令”,严禁非职务行为过问重要税收管理事宜。
第六条 凡遇到非职务行为过问重要税收管理事项情形的,国税工作人员不得向过问人员泄露所经办的重要税收管理事项内容,同时应填写《非职务行为过问重要税收管理事项登记报告表》,并及时向所在的科(分局、稽查局)负责人报告,由科(分局、稽查局)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监察部门(市区为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税务分局、稽查局、大要案审理委员会、机关职能部门等在研究重要税收管理事项时,不得透露非职务行为过问人的姓名和请求事项,以免干扰和影响管理人员、稽查人员或其他参与研究人员对重要税收管理事项的判断和处理。
第八条 对纳税人反映涉税请求或意见的,按接待来访的规定进行。同级机关、上级领导机关或领导批转的相关材料及会办信访,经各级局办公室登记后再送局长或分管局长批转交办,有关领导及部门负责人不得作出具体处理意见或倾向性指示。
第九条 有关领导及部门负责人阅批涉税反映材料后需转交办的,应经稽查局长、分局长转递,不得直接交给承办人;重要信访应经主要领导批签后,再按上述程序转递;收到不属自己分管部门办理的材料需转交的,也应按照上述程序转递。
第十条 国税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生非职务行为过问重要税收管理事项的,由各级监察部门对非职务行为过问人员予以诫勉谈话。
第十一条 发现有对非职务行为过问重要税收管理事项,未能如实登记报告的,由各级监察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其本人年终不得参与各类评先评优。
第十二条 因非职务过问行为造成涉税案件错误处理或造成税款流失的,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对被过问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对其所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各单位按季对填报的《非职务行为过问重要税收管理事项登记报告表》和处理结果进行汇总,季后五日内上报市局监察室(当季没有发生非职务行为过问重要税收管理事项的,也要进行零报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局监察室。
附件一 《非职务行为过问重要税收管理事项登记报告表》
附件二 《非职务行为过问重要税收管理事项登记汇总表》
___国家税务局___分局(科、稽查局)
非职务行为过问重要税收管理事项登记报告表
部门: 所属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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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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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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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报告人: 经办人:
___国家税务局非职务行为过问重要税收管理事项登记汇总表
所属时间: 年 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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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问重要税收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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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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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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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登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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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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