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尊敬的市区纳税人:
为了更好地方便您理解执行新政策,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对近期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新政策进行整理,并通告如下:
一、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规定
(一)自
(二)对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在跟踪管理期间重点监控该类企业能否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是否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抵扣凭证等情况。
(三)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六个月跟踪管理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发现问题的次月1日起转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及其补充通知的规定实行辅导期管理。
1、未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报送纳税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
2、有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抵扣凭证行为的。
二、新办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规定
自
特此通告
淮安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二00九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