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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月份纳税申报期限顺延的通知
作者:市局征管处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9月18日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现将十月份各税种的申报期限明确如下:
增值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17日;
消费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17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22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22日;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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